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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异地交流任职干部生活等实际困难的建议
日期:2021-08-03阅读:

当前,安庆市直单位及各县(市、区)都有一定规模的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党政领导干部异地交流任职,是改善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队伍整体实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干部的监督,有利于干部个人的历练与成长。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要不断完善干部异地交流制度,从制度上关心关爱身在异地的他们,帮助解决生活等实际困难,使他们更好地为党、为人民努力工作。

一、形成的原因

异地交流任职干部一般是指任职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在职干部,其中家庭居住地主要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形成干部异地任职的原因,一是为增强干部队伍活力,近年来各地开展了公开选拔、双向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地区间干部交流,形成的异地任职。二是按照《党政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县党政及部分关键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异地干部任职。三是每年军转干部转业安置,也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异地任职干部。

二、存在的困难

一是增加生活成本。首先是交通费用,由于任职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不一致,每到双休日和节假日,异地任职干部经常在两地之间奔波,累计下来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与此同时,异地任职干部还要妥善解决饮食起居等问题,目前购(租)房屋、餐饮等问题基本上都是个人自行解决,这也是不小的经济负担。

二是难以兼顾家庭。异地任职干部在单位上是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在家里是家庭的顶梁柱,处于“上有老、下有下”境地。由于异地任职,绝大多数干部长期处于夫妻分居、子女分离的状态,难以照顾到家庭。为了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照顾家庭,他们不得不频繁往来于任职地和家之间,难免会分散精力、耽误工作。

三、意见建议

一是出台交通补贴制度。建议参照部分地区的做法,出台安庆市制度办法,对于异地任职干部往返交通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弥补因异地交流而增加的个人交通支出。

二是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建议县级及以上行政区设立异地任职干部住房补贴,通过货币化的形式,给在任职地未购置房产的异地任职干部适当补助。

三是探索建立配偶工作调动制度。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其配偶按照前、后单位性质相同的原则予以随行调动,并保留再次调入原单位的权利。(殷会夫 九三学社安庆市委)

附件:参阅资料(共三份)

1.抚州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往返交通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抚财行〔2020〕14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往返任职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的交通保障工作,根据《江西省财政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往返交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行〔2019〕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往返交通保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是指根据组织决定,任职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县(区)的省、市、县三级党委管理的现职领导干部。

二、家庭居住地主要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没有配偶的则系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

三、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任职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据实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其中:跨省交流到我市任职的每年不超过6次(一往一返计1次,下同),市外交流到我市任职和市内县(区)之间交流任职的每月不超过2次。

四、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比照我市同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乘坐工具等级凭据报销(不含出租车票),不报销伙食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五、如选择自行驾驶汽车往返的,由本人据实确定往返总里程数,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可按等距离高铁车票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0.72元/公里、其他人员0.45元/公里)报销往返交通费(不得报销过路过桥等费用)。

六、本人、配偶(没有配偶的为其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任职工作地购买了住房的,自新房交付或二手房过户3个月后,不再报销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往返交通费。

七、各单位对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报销往返交通费要按月进行登记备查。登记内容包括:往返目的地、往返时间、选择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报销交通费金额等。

八、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往返交通费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交通费用”科目,由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财政不另行追加经费。

附件:交通里程参考表(略)

2.抚州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抚州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管理规定(试行)(抚财行〔2020〕20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管理,保障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履职和居住需要,现就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是指根据组织决定,任职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县(区)的省委、市委管理的现职领导干部。

二、凡具有存量房源的单位,要优先调剂解决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居住用房,发挥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现有存量房源不足或不具备居住条件,确实无法从现有公房中调剂解决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为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

四、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事先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租赁理由、住房地址及建筑面积、租金及租赁时限等。

五、单位为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一般仅限于本地中档住宅小区、公寓。严禁租住高档公寓、高价地段房源以及别墅、宾馆、饭店等。租赁的建筑面积标准:地厅级干部120--140㎡,县处级干部100--120㎡。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

六、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为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高标准装修或重新翻修租赁周转住房,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个人负担。

七、我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3个月内腾退租赁周转住房,并结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

1.本人、配偶(没有配偶的为其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任职工作地购买了住房的。

2.本人调离或退休;

3.应当腾退租赁周转住房的其他情形。

八、市政府对各驻外机构租赁周转住房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租赁周转住房费用由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财政不另行追加经费。

3.菏泽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菏泽市解决工作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方案(菏人社〔2020〕53号)

为做好解决全市工作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工作,体现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广大工作人员的关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

(一)本方案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全市机关、事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

(二)本方案所称夫妻两地分居是指因工作原因分居在不同县区、不能经常生活在一起;工作人员夫妻在同一县区之内、同一城区(含市直、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之内的分居问题不在本方案解决范围;

(三)夫妻分居三年以上且年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

(四)符合人员调配和编制管理的规定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人员范围,逐步予以解决。

二、时间安排

每年7月集中开展解决夫妻分居问题工作。

三、组织形式

为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主要以人员对调方式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以人员对调方式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对调人员所在单位性质相同、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个人学历、年龄、专业和职称等条件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

建立市级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对接平台,采取定期集中对接方式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一)申请。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人员每年6月上旬向县区组织人社部门提交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申请,填写包括个人与配偶基本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申请调往县区及单位等信息的申请表格。

(二)审核。县区组织人社部门对申请人及配偶的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通过后的申请人信息纳入本县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数据库。对不能通过资格审核的,应写明不能通过的原因,相关资料补充完整后可以重新申请。

(三)对接。市组织人社部门每年7月份上旬召集由各县区组织人社等部门参加的全市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对接协调会,各县区按照有进有出、总体平衡的原则,从数据库中进行集中对接。本年度对接不成功的,下年度可继续对接。

(四)公示。对接成功的人员,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人员调配手续。

四、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做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重点,及时协调解决:

获得市级以上劳模称号者、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人社部门审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人事纪律

解决全市工作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牵涉面广,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要成立专门办事机构,抽调分管领导和政策性强、素质高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做到领导落实、力量落实、责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对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申请、人事档案以及有关考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于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要依照组织人事纪律严肃处理;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解决夫妻分居资格的,除退回原单位外,3年内不得参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人员申请。

六、其他

(一)本着先试点后推广、审慎推进的原则,2015年先选定我市卫生系统,做为解决工作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工作试点,试点期间只对卫生系统内工作人员进行人员调配,市直单位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市全面推开。

(二)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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