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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路长+警长+检察长”机制的意见建议
日期:2021-12-15阅读:

安庆市推行的“林长+检察长”制,“河(湖)长+检察长”制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各方协同发力,较好的保护了生态环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安全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出行安全,对人民群众的影响较大。以2019年为例,仅一年我国交通事故发生247646起,死亡62763人,受伤256101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成为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一个重要方面,道路交通方面在硬件和管理中出现的一点瑕疵和问题,都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带来巨大损失。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关注力度,通过制度机制建设,更好的守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当前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笔者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人民群众反应比较多的问题主要有:路面破损修复不够及时;交通路口花草树木遮挡视线影响安全;路灯、监控、交通警示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道路施工、反复开挖等临时性安全管理不到位;大货车超载、超限、电瓶车、三轮车等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上述问题反应较多,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与交通秩序管理相分离,城市市政道路与普通国道、省道、农村道路的建设主体和建设标准等不同,市政部门的建设、管理与基层安全防范、治理未形成整体合力。

因此建议:

1.探索推行路长制,分路段、分区块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路段安全责任的路长负责制,路长既是安全监督员、管理员又是执法协助员。通过经常性、制度化的对责任路段的深入细致查看、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方面的意见建议,确保群众出行安全。明确路长的职责任务,同时赋予路长一定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线索的权力,在开展群众工作过程中,同时注意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情况。

2.推行“路长+警长+检察长”机制,筑牢道路安全防火墙。“路长”与“警长”、“检察长”之间,加强协同联动,路长发现的相关安全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向所在道路秩序管理的警长和辖区检察长报送。警长和检察长负责安全隐患问题调查执法和指导监督。同时检察长对路长反馈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了解,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跟踪监督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对破坏道路交通设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路长应将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指导。

3.警长和检察长要经常性对关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及时了解发现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类信息。警长要充分利用相关警务平台数据信息,及时总结发现事故多发路段的事故原因,通过上报处理等方式消除一些客观上影响安全的要素,同时要及时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警长要与路长保持信息联动,相互协调配合,做好行业主管与地方管理之间的衔接。检察长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积极通过公益诉讼、刑事司法监督等职能作用,综合分析研判道路交通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发出公益诉讼或者社会治理类的检察建议,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方位守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方超九三学社安庆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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